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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都不算强奸?

"照顾"12年,她的被子被人一次次掀开。 2025年1月22日,一份《不起诉决定书》,再次点燃了大众对"山西女硕士卜某案"的怒火。 工科女硕士,备考博士的年纪,患了精神疾病,2011年从家里走失。家人找了她十几年,报警、登寻人、四处奔波。 直到2024年底,人终于找到了。在山西一个村里,已经和一个男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,生育了一儿一女。 可能大家在想,在村里,和一个男人生儿育女,有什么好怒的? 可这个男人,一度被刑事拘留,涉嫌强奸。 但由于检察院最终判定, 两人" 长期稳定同居 "" 张某军照顾卜某日常起居 ",情节显著轻微, 不构成强奸罪 ,这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。 不仅如此,张某军把卜某生下的一个婴儿送养、拿了4万块钱"抱养费",检方认为,生活困难的张某军属于民间送养,不构成犯罪。 强奸,外加拐卖儿童,结果不起诉,这谁能不炸? 一个精神障碍、没有性防卫能力的女人,被骗回家、性侵、生孩子,这都不算强奸?还把孩子以4万元卖给别人,这能算民间送养? 好,就算我们退一万步说,这么多年来,张某军队卜某有生活方面的照顾,给口吃的,给件衣服,给个住的地方,但一个精神患者,她同意了这份“照顾”吗? 法律上,她根本没有性同意的能力。检方用“稳定同居”四个字否定强奸,那这四个字放在那个炕上、那扇被掀开的被子面前,听起来不像保护,像一张通行证。 更恶心的是,起诉书里有一句话,是张某林某一次正在 性侵卜某的时候,“被张某军从隔壁房中出来看到并斥责后离开”。 看到了。斥责了。然后让对方走了。 没有报警。没有追出去。没有阻止这个人下一次再来。 这个结果是,张某林后来又来了,而且不止一次。 还有一个细节。 有一次张某林干那事的时候,被张某军在外面玩的儿子和同学回家看到了。 一个孩子,回到自己家,看到自己母亲被另一个男人压在身下。 这个 孩子后来还在那个家里生活。和张某军一起。 而且,除了张某军、张某林,起诉书里还有另一个人。 张某国。同村村民。2020年到2024年,先后四次进到张某军家里,和卜某发生性关系。 这叫什么狗屁照顾。 她被村里两个男人反复性侵的时候,那个“照顾”她的人在哪里? 再说说那四万块钱。 卜某生下的孩子里,有一个被张某军送出去,对方给了四万。检方给出的理由是 张某军生活困难,属于民间送养,不涉及犯罪。 生活困难,就可以把一个精神障碍女性生下的孩子,换成四万块吗? 我理解的送养,是将孩子无偿给别人,什么时候开始,“送”孩子,还要收一笔不菲的钱? 这条区分 民间送养和拐卖的边界,到底划在哪里? 好在, 张某国和张某林认罪了,11月4日即将宣判。 他们的罪行清晰,等待他们的,是法律的制裁。 可那个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张某军,那个亲眼看见卜某被侵犯、只一句斥责便作罢的男人;那个让孩子亲眼目睹母亲受伤害,之后依旧和施害者同处一村的男人;那个收下四万元送走孩子的男人,如今依旧自由。 卜某的哥哥说,妹妹现在在医院接受治疗,病情慢慢好转,已经认得出家人。而她和张某军的两个孩子,还留在张某军身边。 这事不仅觉得好恶心,也让人觉得很不安。 如果“照顾”的标准,仅仅停留在不打、不饿、给地方住,那这个门槛实在太低,低到让人后背发凉。 低到一个高学历姑娘,因为一场病走失,十几年里,接连生下孩子,反复被同村人侵害,可以定性为“同居”。 恕我直言,这不是纵容将妇女拐进山村,是什么? 张某国、张某林要进去了,这很好。 可那个把她带回家、让她生孩子、看着她被欺负只说了两句就回屋的男人,那个用四万块送走一个孩子的男人,如果就这么没事了,那以后村里再出现一个走失的女人,谁都可以把她领回家,谁都可以说“我在照顾她”。 最后我想说,凭什么不起诉张某军? 法律当然有它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尺,我们尊重证据规则。但人心自有一道底线,不能就这么被灰色地带绕过去。 她不是谁的妻子,她是一个走失的病人。把她带回家生了孩子,不叫收留,叫占有。看着她被欺负不报警,不叫照顾,叫默许。 该追责的人,绝不该就这样轻飘飘脱身。 - End -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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